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部门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