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