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