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其他有关方面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机关和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