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报请批准的法规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部分以及个别文字作适当修改。修改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