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第四十一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报请批准的法规,在批准决定草案交付表决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要求撤回。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