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定期开展全市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本市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及保护管理情况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湿地资源保护状况。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