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