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统筹协调机制,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湿地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非法侵占、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湿地周边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