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开展黄河湿地、渭河湿地及洛河湿地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综合治理,加强水污染防治,做好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公益林建设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统筹发展好湿地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旅游的关系。

卤阳湖湿地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重点监测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水位及鸻鹬类等水鸟种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环境变化情况,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平衡。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