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湿地范围内依法新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选址、体量、风格等,应当与湿地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