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