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