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纳入一般湿地名录管理的湿地面积应当保持稳定。因湿地面积、类型、级别或者湿地生态功能丧失且不可恢复和修复等情况,确需调整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