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纳入一般湿地名录管理的湿地面积应当保持稳定。因湿地面积、类型、级别或者湿地生态功能丧失且不可恢复和修复等情况,确需调整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