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人员转移、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志愿者依法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和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