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师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