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四十一条有效气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气象台站利用移动监测设备开展灾情监测和评估,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发生发展趋势和评估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