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即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固定位置持续滚动播发信号图标,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
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车站、机场、商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滚动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微信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