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气象监测网络体系,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监测站点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数据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站点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