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