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