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转和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利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