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对污染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发改、资源规划、水行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公益诉讼中与检察机关建立以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为主要内容的水环境保护协作配合机制,有效处置水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