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执行本条例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