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