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的其他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