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城市雨水排涝通道、地下泄洪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人工湿地和蓄水池等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标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标牌。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