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单位的明确: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给排水等海绵城市设施,由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社会投资建设的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运行维护责任单位。

运行维护责任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