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未经专项验收或者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