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实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国防动员等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对不符合海绵城市规划、人防工程等设计相关要求的,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