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新建区域应当综合采用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加强水系保护与修复,依托建筑物、道路、广场和非人防工程的停车场等,建造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生态驳岸等海绵城市设施,保持雨水径流特征与开发建设前基本一致。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