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物业交接备案;
(四)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五)采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调查业主满意度;
(六)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
(七)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代管相关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