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

业主转让物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结转受让人。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剩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应当退还业主;公有住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