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报告: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八小时以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件;
(五)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