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前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