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依法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