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的保护利用,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