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工作的档案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要求,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服务应当依法进行,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