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征集、收购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开展口述历史、回忆记录等史料和新媒体信息的采录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献、寄存或者转让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