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支持省医学科学院研发基地、中试基地、孵化载体、科研平台、附属医院和大科学装置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