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融合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研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推进省医学科学院、中原医学科学城、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统筹谋划、一体建设,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绿色低碳、融合发展的新格局。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省医学科学院、中原医学科学城、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融合发展的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统筹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等融合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