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医学科学院应当采用科技成果转化和临床赋能相结合的创新模式,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合作共建研发机构,推动基础医学研究、临床应用转化和产业发展相互贯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