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规划、制定计划应当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镇、开发区(园区)、旅游区、工矿企业、公路铁路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相统筹,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