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并有权对损害村容镇貌和污染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劝导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