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为:(一)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三)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四)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五)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