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三十条有效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牧区集中式供水工程,促进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牧区延伸,在有条件的农村牧区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牧区饮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保证建成后的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