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