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治理成本。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