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旗区应当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美德少年等精神文明创建评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