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在辉腾锡勒草原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铲草皮、挖草炭;
(三)建造坟墓;
(四)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
(五)破坏草原保护和管理设施设备;
(六)使用破坏草原植被的娱乐设施设备;
(七)超出审批面积开展草原旅游活动;
(八)违反草原防火、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在草原上搭建帐篷、停放机动车辆、野炊、明火取暖等野外活动;
(九)机动车辆擅自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抢险救灾和农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除外);
(十)其他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