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保厕所、垃圾转运站等草原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立草原环境卫生责任制。

鼓励旅游经营者在草原景区内因地制宜配备水冲式厕所等卫生设施,维护草原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